《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考试大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