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制作执法文书时引用法律依据,必须引用法律条文的原文,可以用XX法第XX条代替,不叙述内容。政策规定不可以作为执法文书的依据。特殊情况下或者行政执法中,引用的法律规定可以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其他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也是明确到具体的条、款。
根据客观违法事实参照法律条款引用,法律条款一般分为前置规定事项及禁止事项和法律责任,违法事实部分引用前置规定事项及禁止事项相关的条款,处罚依据引用法律责任部分对应条款。具体引用到条款项,甚至目。以“销售应当冷藏而在常温下(25℃)储存的胰岛素”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条)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为劣药。(款)
以下情形为劣药(款):
......
(六)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项)
法律责任部分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涉案药品,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条)。法律文书上应当写: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律名称不可简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XXX(具体金额)罚款。(注:《中国药典》标准为药品国家标准,药典规定胰岛素需10℃以下储存)
在制作执法文书时,如何引用法律的规定具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