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如合伙协议无另有约定,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向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份额是非法和无效的,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可通过约定的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要求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另外两人也在第三人的胁迫下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是无效的;而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如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应当解散。如果通过诉讼,法院认定胁迫转让无效,这两人还有优先受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