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30日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
,明确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表示,“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
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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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
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三、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缴纳的特殊党费可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例:你6月交特殊党费5000元,月工资4000元,则6月可全额抵扣4000元,不用就工资交个人所得税。剩余1000元可在7月工资中抵扣
。7月份只需就4000-1000-2000=1000元按适用税率交税:1000*10%-25=75元。
直接在计税工资金额中减去特殊党费就可以了,这样少缴个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