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跨区办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2024-12-30 05: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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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跨区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来讲,如果分支机构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该独立核算。

在税务处理方面,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分支机构属于其所在区的固定业户,一般应向其所在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因此,一般来讲,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应在其所在区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应由总机构汇总进行纳税申报。

但实务中,如果企业的分支机构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却不独立核算的,其所在区的税务机关也会认定其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676号)明确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在外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可以办理在其他区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准备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工商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名称手续;
3、 指定委托书;
4、 企业联系人登记表;
5、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的分支机构需提交分支机构函(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即可).
6、 加盖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回答2:

跨区办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要提交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公司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营业场所有效证明(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如经营范围牵涉到前置审批的,还需取得许可证。

到税务申请办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一般同属一个税务局管理较容易审批,跨区市分属两个税源地管理的,较难审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流转税在分公司缴纳,所得税在总公司缴纳。

回答3:

只需要多办理一个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就可以!
发放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纳税人包括: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区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以及跨县(市)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回答4:

北京地区,在外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可以办理在其他区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准备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工商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名称手续;
3、 指定委托书;
4、 企业联系人登记表;
5、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的分支机构需提交分支机构函(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即可).
6、 加盖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补充: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需要刻制公章,这个公章里面是总公司名加XX分公司,否则对外无法办事,包括分支机构的年检都需要使用这个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