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好, 起起伏伏的文明进程似乎是种定律,法律发展亦然。你所提到的应该是基督教的宗教审判。 宗教审判发生在中世纪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自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历史需要。至于是否野蛮,绝不能听信常说谎言的无神论读物的恶意毁谤。应当明白,在中世纪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宗教审判有一些案例是野蛮的,但从整体上说,宗教审判在当时是必不可少的,它为民众解决了大量的分歧和争端,确保了社会的整体和谐和统一,起到了其他社会机制所无法起到的作用。 西方的法律传统奠基于11世纪的教皇革命。这样的论断意味着,从11世纪到21世纪的一千年里,西方法律经历了一个持续不断的发展、演变过程;是六次革命前赴后继地塑造了现代西方的法律。一千年来的西方法律史就可以分成两个段落,它们分别是前期的神权法时代与后期的人权法时代。 中世纪神权法旨在维护的神灵权威,并非真正地由神灵或上帝来享有。神灵的权威实际上是由神灵的代言人来享有的。神灵的代言人就是以教皇为核心的教会组织。这就是说,神权法表面上维护的是神灵权威,实际上维护的是宗教机构、神职人员的权威,以及这种权威背后的各种利益。
那是教会审判,都是忽悠人的。
迷惑人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