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1年,我的朋友王某向我借款100万,并用了他名下的一套房产做抵押,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在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王某一直以没有钱还为借口,不愿归还。我要求行驶抵押权,拍卖王某抵押的房屋。王某却表示,自己只有这一套房屋,全家一家都住在这里,法律有规定,只有一套居住使用的房屋的,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拍卖。现在我想问一下,我到法院起诉他有用吗,是不是债务人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房屋,法院就要保障他的居住权,不能拍卖,我的债权如何能实现呢? 答:已经为你的债权设立了抵押登记的房屋,即使只有一套法院也是可以查封并拍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由此可见设定抵押的房产是可以执行的。对没有设定抵押的一套商品房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在保护权利人的债权同时也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只有是生活必需的房屋才不得执行,对于超出部分完全可以执行。所以,你应当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