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一个企业的名称只准该企业使用,其他企业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企业名称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1.企业名称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或北京市)+康达来+商贸+有限公司。其中,北京(或北京市)为行政区划,康达来为字号,商贸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一般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4.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5.只有全国性的、国务院批准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企业准许使用中国、中华、国际等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