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贷员和贷款人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人负什么责任。

2024-12-14 23:16:4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区分几种情形认定责任: 如果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的事实是明知的,则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该担保人不是前一份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一般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但新旧贷款的担保人系同一人的。分两种情形: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未满,如果新贷款未归还旧贷款,则担保人对旧贷款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新贷款归还了旧贷款,则担保人对旧贷款无须承担责任,而仅须对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按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则担保人既要对前一份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又要对新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已满,担保人对前一份合同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责,其只对新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拓展资料
借贷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

回答2:

区分几种情形认定责任: 一、如果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的事实是明知的,则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该担保人不是前一份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一般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但新旧贷款的担保人系同一人的。分两种情形:1、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未满,如果新贷款未归还旧贷款,则担保人对旧贷款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新贷款归还了旧贷款,则担保人对旧贷款无须承担责任,而仅须对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按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则担保人既要对前一份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又要对新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2、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已满,担保人对前一份合同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责,其只对新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回答3:

你好,我跟别人担保贷款,已被法院起诉了,后来才知道自已上当受骗了,借款人原来在同一个信用社借了款未还,信贷员为了让借款人还清这笔贷款,要借款人找我担保办张30万的便民卡,而便民卡跟本就没被借款人拿去使用,而信贷员直接把这笔款划走去还借款人之前的那笔贷款,请问这是否欺骗担保人担保

回答4:

我在今银行为别人担保了一笔人,到期后说给他转贷,结果名字换了另外一个人,另外的人手机一直关机现在钱还还不上,我该什么债任

回答5:

是法院都这样认定吗?太笑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