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有三点: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有个两个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一是,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二是,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 无效婚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据;而可撤销婚姻申请的主体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呵呵,先告诉你,这是中国国情决定的,是真的哦,且听我分析。无效婚姻: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愈;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一经发现婚姻就自始无效,就立马没有夫妻关系了,这几很好理解个,1、是为了保护一夫一妻婚姻制度;2、是保护后代,防止得遗传性疾病;3、保护当事人的,也是保护后代;4、保护当事人和婚姻制度。这些是必须无效的,为了社会稳定。可撤销婚姻:1、胁迫;2、欺诈这可是中国国情决定的啊,中国很多婚姻一开始就是欺诈,为什么?很多人说自己有房子,其实租的;说自己有车,那是自行车;说自己有钱,那是欠银行的,结婚了才知道被骗了,这时候为了保护婚姻制度的稳定,不是自始无效,变成当事人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才解除,因为假如你认为算了,嫁鸡随鸡啊,嫁狗随狗,那不就成了,抑或,你又发现虽然什么都没有,但是他对你挺好的,你又爱上他了,一段婚姻不就维持下来了嘛。胁迫依然是如此啊,被逼结婚的,不管是家里逼的,对方逼的,还是自己不小心弄大人家肚子被逼结婚的,你事后发现对方还是挺好的,有感情了,那就不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这就是为什么立法者当时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如果全部规定无效,那中国现在所有家庭都要先解散了再来。
本来就是法定要件不同。无效婚姻从开始就无效,例如重婚。可撤销婚姻,可撤销也可不撤销,当事人有撤销的请求权,例如强迫婚姻,如果当事人事后满意,也可不撤销。而无效婚姻不存在当事人是否有请求权,直接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