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基本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这个每个地区都不一样北京现在是800
2 如果是服务性的行业周末加班那不算加班,公司只会保障每周工作时长不超过法定的40小时,至于哪天休那他们就不管了,反正我们倒班都是没有周末双休的加班费,理由就是没超过法定40小时工作时长,所以不算加班,现状就是这样,哪家公司也都这样所以一般也没人追究
3 如果你在北京那就一告一个准,公司会赔偿你,但如果你在外地那就没办法了,大街上哪都在宣传说要签合同上保险,但做到的几乎没有几家,如果你去告,那好,你不干有的是人干,公司不会在乎你去不去告,因为当地一定不会有强制措施或者惩罚性措施什么的能约束他们,所以他们才会不给上。理论上讲的都好,说是都要上,但到现实中能贯彻的地方很少,你去告了就算赢也没多大意义,因为赔不了你多少,有维权意识很好,但考虑现实以后就不值了,所以这么多人都在“忍气吞声”就算公司陪了你,你认为它还会再用你嘛,如果你辞职和他纠缠这些会很费力气,全面考虑理论上宣传的维权和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还是很有差距的
1.基本工资一般都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得看你那边的标准。例如:广州这边是860元的基本工资
2.双休日工作的话,是算加班的,计算方式为:基本工资÷21天÷8小时再×双休日的工作小时。公司不给你,可以去劳动局去投诉。
3.在公司工作半年,公司不签合同,不入保险是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可以先去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只要有相关证据,哪里都会受理。
证据这方面,你一定要收集(如:工资条,员工牌和一些你为公司工作过的证据)
1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完全可以凭此到劳动部门去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