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合同有效,我们这里默认胡某是善意第三人,未与丈夫合谋
因为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丈夫的名字,作为第三人,胡某有理由相信丈夫有权处分这个房产,并且他们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这里没有提到支付价金的问题,我们认为是按照市场价格出卖的。那么胡某这个买卖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合同生效。
第二题。只有李某可以证实丈夫和胡某恶意窜通来损害自己利益的,可以请求赔偿。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经另一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擅自处分的,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产权登记信息的信赖,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也应予保护。虽然一方无权处分,但另一方配合将户口迁出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他共有人应当知道并且认可了无权处分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可在线咨询一下我们的专业律师,专业律师给您免费详细解答,以使问题得以尽快合理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