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姓氏可以更改,但不能随便更改。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但公民取任何名字并不是不受约束。公民行使姓名权除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在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的同时,公民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其他正当理由。
另外,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扩展资料:
姓氏选取作为公民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从我国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等角度来看,还是要严格限制,体现严肃性。
公民姓名权的边界限制,主要应该体现在:
1、在形式上,姓名权不应妨碍基本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比如,不应违反通用语言文字法,选取不规范的语言文字,甚至是生造他人根本无法辨识的语言文字;
2、在实体上,不应损害基本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如选取极不雅的恶俗字词。当然,具体界限如何限定,仍有待细则厘定。
3、同时,姓氏问题在中国有伦理基础。如果随便改姓,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可能对中国伦理秩序和家庭文化造成很大冲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可随意取姓氏”说法不准确
依据法律是可以更改,但是不建议。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但是依据我国于1958年公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时,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何种情况下允许变更姓名,何种情况下不允许,至今仍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公安机关无论同意还是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都无章可循,较为随意。这种执法状况,阻碍了公民改名权的实现。
专家认为: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得太过简单,给了公安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当前需要对此条例抓紧修改,明确改名所需的条件。至于具体的标准,则需要立法机关深入调研认真考虑。比如,可考虑分不同的年龄段给予不同的改名条件。16岁申领身份证,16岁之前的改名条件可宽松一些;18岁成人后,可以给一段改名期,比如可截至22岁。因为22岁是大学毕业年龄,这段改名期可以让年轻人充分考虑父母取的名字是否适合自己。22岁以后,改名的条件应十分严格,以法律明确列举可以改名的为限。因为人进入社会后经济活动增多,改名会给社会也给个人带来许多的问题。至于22岁这个“坎”是否合适,立法者应进行充分调研再做决定。有了法律明确规定后,对符合条件应该改的,公安机关不得阻拦;不符合条件的,则不应该改。
现实生活中,改名之后,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变动:名字改了,户口簿得改,身份证得改,住房证得改,护照得改,存折得改,驾驶证得改,有汽车的车辆保险的受益人得改,医疗保险得改,养老保险得改,人寿保险得改……如果您不改,那就麻烦大了。假如您的住房证上的名字和您的名字不一致,那房子还是您的吗?保险的受益人和您不是一个人,将来不出麻烦吗?您存在银行的钱是用以前的名字存的,您改了名字,换了身份证,万一您要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用与存款人名字不符的身份证去取,能取出来吗?这都是麻烦事。您要是想把上面说的各种证件上的名字都改了,得花多大的精力?
所以改名之后,还需要做好方方面面的善后事。个中得失,请欲改名者三思。
4类公民禁止更改姓名。为了避免惯犯作案,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一般禁止更改。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禁止更改,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没有一致意见不能更改姓名。成年人更改姓名后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也不能更改。
反抗也没用,就是这样。 认命吧~
在合适的时候做合适的事,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