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结婚前隐瞒了病情,男方想提出离婚,可不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2024-12-12 14: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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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新《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法》,婚检自愿,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所谓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或者精神上的疾病,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到其配偶及后代的健康。对于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中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其中的一项内容是婚前医学检查,它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卫生部在1986年发布了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其中规定,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的,不许结婚;性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病、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暂缓结婚。

根据上述参考资料,你可以先天行心脏病为是具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并可索要精神赔偿和物质赔偿.

回答2:

男方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这是女方有意隐瞒~~~~~用法律解决是最好的办法

回答3:

看要赔偿什么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