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案号:(2010)天法知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北京XX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成立于2001年6月29日,从事MBA、MPA类考试培训,在全国拥有40多家分校,在国内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自2001年开始使用“太奇”商标,并于2002年7月提起商标注册的申请,2006年取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种类为第41类,注册号为3236053。原告自成立以来为“太奇”商标的推广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太奇”已在同行业内成为知名品牌。
被告成立于2010年6月1日,同样是从事MBA、MPA类考试培训,完全知晓“太奇”品牌在全国MBA、MPA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依然注册了含有原告企业字号及商标的“广州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宣称上突出使用“广州太奇”,招生简章、公司荣誉、名师等均直接引用原告信息,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在广州的分校,在原告一再电话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且发送了律师函的情况下,被告依然我行我素。
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也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对消费者作出虚假宣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360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其对外宣传上使用“太奇”文字;
2、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太奇”文字;
3、判令被告在其网站及《南方都市报》上刊登声明,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公证费等合理的诉讼支出人民币1万元;
2、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被告适用的广州太奇其关键词集中在太奇字样,而其使用的范围又是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范围,被告的使用非常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告的行为攀附原告商誉、虚假虚假等不诚信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3、判决结果
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停止使用太奇字样;
二、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太奇字样,并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太奇字样;
三、被告在《南方都市报》向原告赔礼道歉
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8000元
4、律师建议
企业在宣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企图攀附他人商誉和虚假宣传,同时对于其他企业侵犯自己企业商标权和攀附商誉的行为要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