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户口在农村,如果参加工作前有违反计划生育,单位知道后有权力对职工进行处罚吗

回答详细,我会多给分的!
2025-01-08 10: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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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凤鸣回答网民提问
2003年2月18日下午3时

问题(1):现在劳动力供大于求,企业主利用这一现状,对劳动法置之不理,以企业要发展为由,要求工人加班加点,星期天也不休息,且不计报酬;对工人的医保、住房公积金等也不办理;用永不兑现的口头的承诺来应付工人,甚至说:劳动法怎么样?劳动法能给你发工资吗?企业是发展壮大了,老板赚大钱了,工人只能得到有限的工资收入,还敢怒不敢言。请问,劳动法在企业中得不到执行已是一个很普遍的严重问题,政府如何保证其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使工人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到有效保证?
回答: 推动《劳动法》的贯彻执行,是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我们通过加强立法建设、法制宣传、政策调整、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多种手段,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今后,我们还将一如既往地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目前,有关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劳动监察等的立法项目已进入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同时,我们欢迎并支持劳动者的依法维权行为,全省各地现已全部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广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特别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不依法支付工资等,不能忍气吞声,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等部门举报、投诉,我们将积极受理,依法处理。

问题(2):陈厅长,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为我们解答问题。要向您请教的是,如分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它是否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呢?(注:其分公司在江苏,总公司在北京,劳动合同是以总公司的名义签的,署名和盖章均是总公司) 希望您能解答。谢谢!
回答: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与职工可协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终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是国有企业,应依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不超过1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截止时间是2001年12月19日。

问题(3):改制企业能否强行要求职工入股?
回答: 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改制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鼓励在职职工投资入股,但必须坚持职工自愿入股的原则。职工持股是与企业建立产权关系,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依据劳动合同享有的各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企业不能以产权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前提,或者以产权关系取代劳动关系。对少数暂不入股的职工,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和对其劳动权利作限制。

问题(4):我妈妈已40多岁了,下岗多年,由于年龄较大、又没有多少技能,几次参加招聘都没有成功,该怎么办?
回答: 我省正在实施再就业援助制度,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各地都由政府提供岗位补贴,开发了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还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可以请她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咨询、登记。

问题(5):请问我们从国有企业改制中出来,应该能得到以前企业的哪些补偿呢?
回答: 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

问题(6):江苏作为经济发达省份,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何设想?
回答: 江苏是经济大省,农保工作已形成较大规模,服务网络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健全,基础建设、规范管理和基金积累总量等方面在全国名列首位。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行农保制度,是有条件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保事业发展,我们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初步拟定了《江苏省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上报省政府。新的《办法》以改革和完善我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总体目标,主要设想:一是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建立统一的江苏省农保制度框架;二是达到最低保障水平,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能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三是解决农保与城保的逐步接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社会保险一体化的方向;四是解决新老办法的衔接,原参保农民可继续按新办法参保;五是改善农保基金管理分散、运营风险大的弊端,建立农保基金分级管理制度,建立风险储备金。

问题(7):请问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回答: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不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可以参加,根据刚出台的政策,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及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对后者参加医疗保险,各地正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具体的实施时间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问题(8):是否养老保险的手续没有办好,就不能调到其他单位就职?
回答: 这种说法不正确。职工在某单位工作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当职工流动时(含调到其他单位),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并取得劳动报酬之月起,应在新的工作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关系是随着工作关系变动的,而不是先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再决定其能否调动工作单位。

问题(9):我是一名省级机关公务员,多年来看病都是由财政支付,请问省级机关是否也要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回答: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也将按照统一规定与企业一样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要求,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改由省直接管理。目前,省级机关医改方案正在制定当中,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驻其他地区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所在地的医保政策。

问题(10): 今年失业率能控制在4.5%吗?
回答: 今年,省委、省政府已将“全年提供就业岗位80万个,其中促进35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同时,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配套政策,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发就业岗位。因此,虽然扩大就业、控制失业面临很大的压力,但是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完全有能力将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

问题(11):我也想自谋职业搞个体经营,不知道有那些优惠政策?
回答: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可申请政府提供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问题(12):我向公司要本人周六日加班费时,公司以公司规定“加班需要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方有效”为由不予支付。而我们在公司时经常是口头或黑板通知周六周日加班,却不出示加班通知单,为求继续工作只有加班否则只有走人,请问公司可以用这种手段投机取巧吗,我该怎么办?
回答: 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同时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休,因工作任务紧急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如你所反映情况属实,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问题(13):协保人员现在年龄偏大,找不到岗位,他们都要吃饭,请陈厅长答复,对协保人员有何说法?
回答: 协保本身就是一种对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保障措施,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用由原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减少再就业成本。近年来,国家和省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省政府还发文对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等困难下岗失业人员,采取结对帮扶、购买岗位、购买培训等措施,帮扶他们实现再就业。协保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登记,申请再就业援助,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的技能。同时也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发挥自强、自立的精神,利用好再就业扶持政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问题(14):我哥哥是个下岗职工,今年1月开了个服装店,但到工商、税务部门要求减免税费时,他们说要凭再就业优惠证,请问何处能领到再就业优惠证?
回答: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就业登记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问题(15):陈厅长,我失业将近一年了,近来想自己开个面馆,报纸上讲中央最近有不少再就业扶持政策,哪些人可以享受?
回答: 中央文件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又明确,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的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问题(16):我是一名失业女性,现在在几户人家从事钟点工(家政服务),月收入在500左右。请问我能不能参加养老保险?如果能参加,怎么缴费?我到了50周岁,能不能享受养老待遇?
回答: 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如钟点工,可以以自谋职业者身份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可以根据你本人报酬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标准。您失业前如果参加了养老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可以和现在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累积计算。您到了55周岁(失业前是原固定工的,为50周岁),可以凭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证件和缴费记录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问题(17):我是南京的一名职工,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已经缴费16年了。听说,缴了15年以后就可以不用再缴费了,到退休年龄后一样可以领取养老金,是这样吗?
回答: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从事社会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期间,应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从事社会劳动期间依法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缴费15年以上的,才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强调的是:缴费15年是领取养老金的必要条件之一。尽管缴费已满15年,但仍然继续从事社会劳动的,必须继续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退休时止。当然,如果缴费满15年以后,没有再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就可以中止缴费,直至重新就业。

问题(18):请问厅长,200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即以往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都可以享受5%的待遇。 可是我们夫妇2001年退休后却没有享受这一待遇,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回答是按新办法计算,就不再享受这5%,而生两胎者退休后,工资都和我们一样,这能让我们当初响应国家号召生一胎者心里舒服吗?“计划生育是国策”,南京市政府为何不执行?
回答: 90年代开始,国家逐步建立了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职工缴费和工龄计算其退休后应领取的养老金,原享受的优惠政策在养老金计发中不再体现。为了贯彻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我省新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从2002年12月1日起对企业单位中独生子女父母,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问题(19):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能否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集资款等?
回答: 一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各类抵押金、保证金和集资款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国家对此明令禁止,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依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查处力度。同时也希望,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可以将这方面的政策向本单位反映,请求纠正;如果单位不予处理,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20):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规定在职工未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下,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一内容?
回答: 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应当至少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以防止某些用人单位无限制地提高劳动定额和承包任务,并以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情况的出现。

回答2:

你们单位如果有计划生育办公室就可以处罚,没有的话如果有当地计生办提供的委托处理函也可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