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性能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的性能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220V,频率为50HZ,额定功率为60W以下,采用螺口式灯头或卡口式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讨论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1406—2001 螺口式灯头的型式和尺寸(eqv IEC 60061-1:1969)GB 1407—1996 卡口式灯头的型式和尺寸(eqv IEC 60061-1Q:1994)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记数抽样程序及抽查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记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T 15143-1994 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idt IEC 60928:1988)GB/T 15144-1994 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性能要求(eqv IEC 60929)GB 16844—1997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idt IEC 60968:1988)GB/T 17262—2002 单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neq IEC 60901-2000)IEC 61000-3-2 低压电器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每相输入电流≤16A)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自镇流荧光灯 self-ballasted lamp 含有灯头\镇流器和灯管,并使之为一体的荧光灯,这种灯在不损坏其结构时是不可拆卸的。 3.2 额定值 rated values 灯在规定的工作条件下其特定的数值,该值及条件由本标准中规定,或由制造商或销售商规定。 .3.3 初始值 initial values 灯老练100h时测得的光电参数值。 3.4 光通维持率 lumen maintenance 灯在规定条件下燃点,在寿命期间内一特定时间的光通量与该灯的初始光通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5 光效(光源的) lumen afficiency(of a source)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与其所耗功率之比。 3.6 寿命(单只灯的) life (of an individual lamp) 一只成品灯从燃点至“烧毁”,或者灯工作至低于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寿命性能的任一要求时的累计时间。 3.7 平均寿命(50%灯失效时的寿命) average life (life to 50% failures) 灯的光通量维持率达到本标准要求并能继续燃点至50%的灯达到单只灯寿命时的累计时间。 3.8 启动时间 staring time 灯接通电源直到完全启动并维持燃点所需要的时间。 3.9 上升时间 run-up time 灯接通电源后,光通量达到其稳定光通量的80%时所需的时间。 3.10 稳定时间 stabilization time 灯接通电源后至灯的光电特性稳定时所需的时间。 3.11 颜色 color 灯的颜色特性由色表和显色性来确定。a) 灯实际颜色称为色表,由CIE推荐的光谱三刺激值(色品坐标)来确定。b) 灯发射的光的光谱特性对于被照物体表面的影响成为显色性。 3.12 额定颜色 rated color 指制造商或销售商规定的色表或是与标在灯上的颜色标志相对应的颜色。4 产品分类4.1 型式 自镇流荧光灯按照放电管数量分为:双管、四管、多管和螺旋型等,其型式祥见 GB/T 17262-2002附录E要求。4.2 型号编写规则电子式(D)或电感式(省略)灯的色调灯的结构型式灯的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YPZ)示例:220V 13W 3U 型冷白色普通照明用电子式自镇流荧光灯的型号为:YPZ220/13-3U·RL·D注:型号中第四、第五部8可灵活取舍,螺旋型灯的结构用S表示。4.3 基本参数4.3.1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的光效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普通照明自镇流荧光灯的初始光效 项目序号 额定功率范围/ W颜色:RZ/RR颜色:RL/RB/RN/RD15~8364029~144448315~2451554≥2557604.3.2 自镇流荧光灯的启动性能以及色品性能应分别符合表2及表3的规定。 表2 自镇流荧光灯的启动性能 额定电压/ V额定频率/ HZ启动电压/ V 启动时间/S稳定时间/min上升时间/ Min 220 50≤198≤10≤4≤40(参考,不考核)≤3(参考,不考核) 表3 自镇流荧光灯的色品性能 色 调 代表符号 色品参数①一般显色指数色坐标目标值②相关色温/ K色品容差SDCM x yF6500(日光色)RR 800.3130.3376430 ≤5 F5000(中性白色)RZ0.3460.3595000F4000(冷白色)RL 820.3800.3804040F3500(白色)RB0.4090.3943450F3000(暖白色)RN 840.4400.4032940F2700(白炽灯色)RD0.4630.42027201) 带罩灯的色品参数正在研究之中。2) 表中列出的色坐标目标值为IEC 60081(1997)中推荐的标准颜色色坐标目标值。企业可根据用户的要求制造非标准颜色的灯,但应同时给出非标准颜色色品坐标的目标值,且其容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注:标准颜色的色品坐标图按GB/T 17262-2002的附录E。 5 技术要求5.1 安全要求 应符合GB16844的要求。5.2 灯的外形尺寸自镇流荧光灯的外形尺寸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所用灯头应分别符合GB 1406 和GB 1407的要求。5.3 启动特性 自镇流荧光灯的启动特性应符合表2的规定。5.4 灯功率 自镇流荧光灯在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得大于15%。5.5 功率因数 自镇流荧光灯在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下工作时,其实际功率因数不得比制造商的标称值低0.05。5.6 初始光效/光通量 自镇流荧光灯的初始光效应不得低于表1的规定。带罩灯的初始光效不得低于表1值的80%; 自镇流荧光灯的初始光通量可由制造商或销售商标称,但其实测值不得低于标称值的90%。5.7 颜色特征 自镇流荧光灯一般显色指数Ra的初始值不得比表3规定值低3个数值。 色品容差范围应符合表3的规定。5.8 寿命 自镇流荧光灯的额定平均寿命不得低于6000h。5.9 光通量维持率 自镇流荧光灯在燃点2000h时,其光通量维持率不得低于80%。5.10 谐波 a) 有功率>25W的灯 谐波电流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 b)有功率≤25W灯 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 谐波电流不得超过表5第2列每瓦允许的最大谐波电流值;2) 由基波电流的百分数表示的3次谐波电流不得超过86%,5次谐波电流不得超过61%。此外,输入电流波形应在相位60°或之前开始导通,在65°或之前达到最后一个峰值(若每半个周期有几个峰值),并在90°前不停止导通,基波电压在0°时过零点。 6 试验方法6.1 除另有规定的项目外,全部试验均在环境温度为25℃±1℃,相对湿度最大为65%的无对流风的环境中进行。在稳定期间,电源电压应该稳定在±0.5%的范围之内;在测量时,应降至±0.2%的范围之内;对于寿命试验应该稳定在±2%。电源电压的谐波含量不得超过3%。总谐波含量是基波为100%时各次谐波分量的均方根之和。各项试验均在额定功率下进行,灯应置于自由空间中,灯头垂直在上。6.2 外型尺寸(5.2)试验灯的外型尺寸(5.2)用误差不大于0.05mm的量具测量。6.3 启动特性(5.3)试验启动和上升时间应在老练之前进行。启动试验的试验电压应为额定电压值的90%,如果给出的是一个电压范围,则应为该电压范围最低值的90%。上升和稳定时间试验应增至其额定电压值,如果给出的是一个电压范围,则应增至该电压范围的平均值。测量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01s的记时仪表进行。.6.4 光电参数的试验灯的光电参数(包括灯功率(5.4)、线路功率因数(5.5)、初始光效/光通量(5.6)、颜色(5.7)的试验按GB/T17262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量。试验时不用外接镇流器。灯的光效通过计算得出。6.5 寿命(5.8)和光通维持率(5.9)试验 寿命试验应在15℃~40℃的环境温度中进行,应避免通风过大,灯不得受到强烈振动和冲击。 试验时,灯每燃点24h中应关闭8次,关闭时间应为10min~15min,接通时间至少应为10min。 寿命试验中单只灯寿命按第一只灯“烧毁”或寿命性能低于本标准要求时的累计时间计算;平均寿命按n(n≥10)只灯的光通维持率符合本标准要求,且继续燃点至50%的灯达到单只灯寿命时的时间计算。 当灯燃点至特定时间(老练时间包括在内)时,按GB/T 17262-2002 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量其光通量,并计算光通维持率。6.6 谐波(5.10)试验电源电流的谐波含量测量按IEC 61000-3-2中的要求进行。6.7 标志(8.1)试验标志的正确性和清晰度用目视法检查,牢固度用蘸水的湿布轻轻擦拭15s后,在用蘸有有机溶剂(己烷)的布擦拭15s后来检验,擦拭后,标志仍应清晰可辩。7 检验规则7.1 为了检验自镇流荧光灯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制造商应对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7.2 交收检验的自镇流荧光灯应从每班生产的同一型号灯中均匀地抽取。交收试验按照GB/T 2828执行,其试验项目、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7.3 例行试验的自镇流荧光灯应从交收试验合格的灯中均匀地抽取,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当停止生产半年以上,或当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变更或可能影响灯的性能时,都应进行例行试验。例行试验按GB/T 2829的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方案执行,其试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抽样数量和不合格判定数组按表7规定进行。例行试验不合格,则应停止生产和验收,直至新的例行试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验收。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每只灯上应有下列清晰而牢固的标志: a)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b) 电源电压和频率; c) 产品型号或标称功率及由制造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有关特性参数; d) 制造日期(年、季或月)。(注:年、月用数字表示,季用罗马字表示。)8.2 每只灯用纸盒包装,然后再用包装箱集装。包装应安全可靠,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盖有符合8.3要求的合格印章。8.3 合格证上应标明: a)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b) 检验日期; c) 检验员签章。8.4 包装盒和包装箱上应使用汉字注明: a)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及厂家地址; b)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额定电压和频率; d) 包装箱内灯的数量; e) 产品标准号; f) 其他标志。8.5 灯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通风的室内,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8.6 灯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淋袭和强烈的机械震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