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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之前的病史可以通过私人手段从医院档案抹去的话,那是最好的假如现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查出来的话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收取相应的费用后把现金价值退给你。假如保险公司两年内没有查出来的话,两年以后同样的病还是可以理赔的
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更大程度的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意思是即使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只要保险公司已经承保,并且被保险人挨过两年后出险,保险公司一样要赔付。这样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就会在核保的过程中非常严格,譬如有可能增加体检,费率调高等,另外如果以往在医院有过病例档案,即使本人不告知,保险公司是和医院联网的一样会查到。建议你还是如实告知,即使让你加费只要能够承保还是很好的,总比直接拒保的强很多,那时就晚了,啰嗦一通希望能够对你有用。
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原则是用来保护投保人,保护客户的利益,主要针对的是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一些客户。对于和您交流的这个保险业务员来说,他这么说完全是不专业的,如果每个客户都这样,您觉得保险公司是不是很赔呢,所以很明显,这种故意不告知的行为或者保险业务员利用新法的惠民政策来进行业务,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再说了,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您觉得风险一定是在两年之后才会考虑来么?建议您可以去PICC人保健康公司看看有什么好的产品,因为他毕竟是国有的保险公司,紧跟国家政策,我的重大疾病保险就在那里买的,是保的终身。
不是的,如果是故意隐瞒不报,到时保险公司是不赔的。显然你的那个业务员对新保险法理解有偏差,或者是对你有欺骗行为。你想啊,如果人人都带病投保,那保险公司不是亏死了,国家肯定不会保护这种明显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