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孩子判给哪一方由法官综合考量,例如:双方的经济条件、工作、生活习惯、性格、对孩子的教育等等,总而言之,判哪方抚养的最终目的是让孩子能健康快乐成长,不管是物质上亦或精神上。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有相关规定,你可以去看一下。
一般参考离婚双方对孩子抚养有利的原则,主要是参考对孩子成长的物资条件和精神条件。物资条件中,参考一方的收入、住房等。精神条件是参考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成长是否有利,抚养一方是否有不良嗜好等。但是,哺乳期内的子女,在父母离婚时,法定判决给女方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这个你要看孩子大小,两周岁以前,一般是判给母亲。两周岁以后,法院一般要考虑哪方对孩子以后的环境更好而定!
谁能更多的陪孩子,经济方面很重要,你要有抚养的条件,谁的抚养条件好一般就会着重考虑谁,孩子的意向也很重要,还有很多其他因素,最终能让孩子健健康康,相对来说一般最能给孩子比较好的环境的那个人会是抚养权得主!你最好还是咨询律师吧!
谁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生活条件,教育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