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城镇拆迁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djzzw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征收包括如下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该补偿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项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不住和奖励。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等级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