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决于甲发出的传真的具体表述。如果有明确是针对4月5日的信函,属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对原要约的撤回行为,并构成一个新的要约。2.乙方的回复够成有效承诺,也就是双方买卖合同成立。首先甲向乙方发出一个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明确的意思表示,然后乙根据甲的要约做出了回应,对实质性内容予以确认。要求增加交易中装箱单的份数只是细节上的条件,属于待商议的条款,不影响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3.要约的生效是以到达受要约人处开始计算的。所以同样属于有效的承诺,买卖合同成立。
个人观点:第二个应该是有效接受。应该算承诺
第一个看来是要约。。。
第一个的修改行为应该有效。因为乙方是4月8日收到的通知,甲方是4月7日立即追加通知。
第三个问题。。。4月8日收到第一次发盘通知,回复是4月18日
应该看做有效接受。刚好是10日内接受的。
不违约,根据跟单信用证条例规定,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提交时,只要实现相同目的地,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将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中我方使用的是同一航次的同一只船只,同一目的地因此没有违反国外信用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