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最好还是通过原审法院。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一般是在上一级人民法院开庭,如一级是区法院审理,那么二审就是市中院;如果一审是中级,二审就是省高院。
若系区级法院判决,上诉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就是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一审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或一审是地级市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所在省高级人民法院。
若一审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开庭(当然也有不开庭的情形)在接受上诉的法院审理。
上诉法院,一般是当地市所在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