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劳动者。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018年9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特别强调,各地一律保持现有社保政策不变。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障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
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
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保障程度较低;
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扩展资料:
一、社保的制度与沿革
1、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
中国社会保险最大的特点是缺位与福利早熟并存。制度的缺位是指对农民的保障制度缺位,福利的早熟是指城市中某些项目福利水平太高。
2、中国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监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龄结构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情况下,这一制度运行良好。
1966年后,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从保险理论的角度看,这一改变是一种退步,因为它违背了保险大数法则的前提。
企业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时企业人口结构年轻化,退休人口不多,养老负担不重,医疗负担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个在职人员来养一个退休人员;
另一方面,在各行业、各企业内部,赡养率虽然也是不同的,但是当时国有企业几乎是一统天下,而国有企业的最后“老板”都是国家,企业的盈亏、企业负担的轻重无关企业的痛痒,所以人们对企业保险制度并无太敏感的反映。
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从项目开始的,当以企业为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
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项目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统账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养老保险制度类型
世界各地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分类如下:
1、储金型养老保险。储金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
2、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
3、传统型养老保险。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因此也可称为“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
4、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
5、混合型养老保险。原来实行福利型养老保险的国家,如今大多已经或正在向一种混合型制度转轨。即福利型养老保险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同时并存,共同构成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英国与加拿大就是这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老保险
全体劳动者。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等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8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了促进作用。
社会保险的主要对象是社会成员中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用人员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全体社会成员
(1)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用人员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2)医疗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失业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方面基本实现全覆盖。这项制度在我国是分两步来推进的。先是从上世纪90年代前期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试点,1997年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在1999年底以前,在全国所有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建立这项制度,1999年又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从而使这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经过几年努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城市普遍建立,并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常年保障对象在2200多万人。在城市建立这项制度后,一些地区开始在农村探索建立这项制度。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各地顺势而上,去年上半年都制定和下发了文件,到年底,3100多万农村低保对象被纳入了保障范围。至此,不管是从制度层面还是从实际工作上讲,这项制度都覆盖到全体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障已经有了制度性框架,2010年之前可以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这项保障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个制度组成。从1998年开始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到去年底参保人数达到1.8亿人;去年开始试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展较快,到年底已参保3000万人,按照规划2010年将覆盖2.4亿人;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2007年全面推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迅速,去年9月底参合农民达到7.3亿人。随着这三项制度的全面推进,加上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近两年就可以实现城乡居民都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与前述两项制度比较,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比较窄。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去年底,参保人数突破2亿人。机关和事业单位还没有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实行退休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目前参保人数只有5400多万人。近两年开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1000万人纳入保障范围。把这几项制度覆盖的人口加起来,目前有养老保险的大约3亿人,占城乡就业人口的39%左右。
可见,能不能实现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关键在于基本养老保险。
今后十多年,要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全体城乡居民,必须从现在起,尽快设计出能够覆盖城乡居民的制度体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各项改革。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城乡居民的职业差别和特点,借鉴社会保障建设历史较长国家的经验教训,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应由五项制度组成:第一,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第二,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四,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第五,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个制度体系内,一是各项制度是平等和并列的,没有谁包含谁的关系。二是每一项制度应该具有激励机制,能够引导劳动者主动参保。三是这些制度应该是开放的,劳动者在具备了一定条件后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四是制度之间应该是互相衔接的,劳动者可以从一个制度顺利转到其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