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有没有合同。虽然20年的时间已经属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了,但是我说的意思是有没有在合同里约定工作时间,看看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约定了您现在的工作时间模式(劳动法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就是说,这就是合理的了,但是,一般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最多不得超过44小时”按照您得情况,显然是违法的!
2、明白看违法或不违法,那么就涉及到解决问题了。如何解决?您工作20年上面已经说了,属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法律默认生成的),这样,企业是无法单方面和你解除合同的,也就是说您得工作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其次是赔偿,根据第一点所述,如果合同没约定您得工作时间,那么就是违法,您需要搜集您20年来在这个企业工作的证明(也就是说,你怎么向仲裁部门证明你在这个公司上班了呢?)有了这个证明就好办了,如果连合同都没签,那么截止到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生成前的工资全部双倍赔偿你,另外赔偿各种节假日(3倍工资)休息日(2倍)平时加班(8小时之外的时间1.5倍)工资,如果您被辞退,还有各种经济补偿。如果您签了合同但没约定工作时间,那么只能赔偿节假日等工资,如果签了合同并且约定了工作时间,那么您可能就没事了!具体的您可以去当地仲裁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咨询!
违反的。
你这样1.5天算一个周期。每个月30天算,有20个周期,也就是20*12=240个小时每周。
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166.7小时每月的规定。
超出部门全部按加班计算。
具体算起来挺复杂。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以为你的工作性质特殊所以不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