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实际操作情况确实 不能领取双份的保险/ 赔偿的。
特别是这种意外伤害险,假如可以同时享受多分保险的赔偿的话,那完全可以同时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 意外伤害险,然后故意弄点轻微伤病出来,在医院明明只花了1000元,然后用发票复印件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隔一段时间就弄几次,那不发达了!!!
所以先由肇事方赔偿45万,不足的部分由社保补充不足的赔偿款,这个是可以理解并接受的,而且就算你向法院起诉 也是赢不了的。
按现在保监会法规是这样的,公共保险类业务是不允许重复赔偿的,如果你朋友父亲的学校有给老师购买过商业意外险是可以重复赔偿的(当然具体也要看商业保险合同)。
一,先由保险赔偿。
二,再由肇事方赔偿。
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侵权关系和合同关系),并不矛盾,可同时主张。
实践中:
一般的案件中,法院会在后一个赔偿中,扣除前一个赔偿款项。
除商业性保险以外的法定保险(交通事故保险、社保等),其赔偿金是不可以叠加的,所以本案中的社保处理是正确的!
全国性的规定没有说可以同时获得,但也没有禁止同时获得。按理可以争取,不过不排除有的地方规定了工伤赔偿只能是事故赔偿的补充,那样的话可能就只能获得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