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试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送鉴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辞去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