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只会讨论小孩的监护权,法律上并没有所谓的"抚养权"。 法律上有关离婚的部份,有小孩监护权、财产分配、子女生活费、赡养费等等,其实无论监护权归属谁,另一方对小孩仍有抚养的义务,所以就算监护权在男方,男方一样可以要求女方分摊小孩的养育费用,并不是监护权归谁,小孩就是谁来养,没有监护权的一方也可以要求探视小孩,这在法律上称为"亲权",不要以为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不准另一方来探视小孩,这违反"亲权",写了也是不合法的,除非是家暴,有申请禁止令,才能禁止另一方来探望小孩。 一般离婚也不是都可以要求赡养费的,除非另一方有过失,判决离婚,可以要求有过失的一方付给无过失的一方赡养费,再不然协议离婚的话,除非一方很有钱,同意给赡养费,否则也不见得离婚都可以要到赡养费的。 给不给赡养费跟小孩监护权无关,看不出来小孩的父亲有没有过失,所以只要男的愿意给,就可以列在离婚协议书内,但我劝你要就一次要一大笔,千万不要每月付,因为离婚以後还要去要钱真的很烦,讲话都多馀还要为钱去生气,还有就算你要到赡养费也别太高兴,因为台湾的法律,赡养费属於所得,是要课所得税的。 对啦!除非女方无工作能力,男方又在无过失的情形下,是可以不用给赡养费的。 当然虽然可能要不到赡养费,但还是可以要求对方共同分担孩子养育费用的名目,让对方定时付出金额。 可要求到孩子完成学业,有自立能力後,你可提出金额,并记於签离协议书里,如双方对金额无法达成共识,可诉诸法院,而法官会考量彼此经济能力,和小孩预估所需教育和生活费用提出数字。不过好聚好散,坐下来好好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