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
在争议的主要是针对2%工会经费部分。引起争议的直接原因是这部分经费不是通过工会会员以会费交纳的方式,是通过行政拨交的方式,从而引起人们对它的来源和实质存有分歧。
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也把它称之为劳动价值补偿),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也是政府的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这是一小部分人的观点。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会员缴纳工会会费,体现了会员的组织观念,密切了会员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同时也有利于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和团结友爱的精神的增强。
会费交纳的标准,是根据不同时期会员的收入情况和工会工作情况,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现行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1978年工发101号通知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收入千分之五的会费。
1、工会经费可以按工资总额(实际发放)计提,不是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但是工会经费只能是取得工会拨缴款收据的那部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2、应付福利费可以只计提不列支,但是要列支必须符合规定:用于企业内部的澡堂,食堂等福利设施或困难职工的补助,医药费等支出。 3、职工的用餐补助不可以放到应付福利费里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