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有( B.纳税人销售软件后定期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收入
D.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并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计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B.纳税人销售软件后定期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ABCD 因为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 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