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撤职和开除公职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
免职是指依法免去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意味被免职人员不再担任原职务。
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都属于行政处分种类。
开除公职就是开除的俗称。
2、处分程度不同
免职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所以公务员正常的职务调动时都难免要免职。另外公务员不适任原职时,也有可能被免职。可见,免职在法律上属于一种人事处理,而不是行政处分。
撤职是公务员受到撤职处分的期间为二十四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还要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开除公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开除是最严厉的行政处分种类。
3、法律规定不同
免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的权利。公务员如果对涉及本人的免职等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申诉。
撤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适用撤职行政处分的情形作了具体的细化规定。撤职和免职形式上有相同之处,都是指公务员不再担任原职务,不能行使原职权。不同之处是,撤职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分,而免职则不是。
开除公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区别
1、含义上:撤职,是对于违犯公务员的纪律的公务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
2、性质上:撤职与免职的性质不同,撤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表明被撤职人员有重大过错,如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是有违法行为等;免职则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其适用于包括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普通单位不应当予以开除,而是应当除名。
3、内容上: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对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职案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免职案中一般只需简单说明免职理由,如工作调动、退休离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开除”是最高的行政处分。
4、后果:免职一般不具有惩罚性,而撤职与开除公职都具惩罚性,且开除公职相较于撤职更为严重一些。即开除公职的严重性>撤职的严重性>免职的严重性。
扩展资料:
所谓“干部待遇终身制”,即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依法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虽然从某个领导职务上退下来,但原来任职时的级别待遇不变。
其中不仅仅是工资待遇,还包括福利、保健、医疗、交通、住房等多方面待遇。这样一种制度,是从战争年代到计划经济年代演变而来的一种独特的福利制度,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意义,也是对功勋卓著的老干部和老领导所作贡献的一种肯定和回报。
据了解,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最初仅仅是对新中国建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晚年生活的一种照顾。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具有相应职级的老干部可以离休,在此之后参加工作的是退休。离休和退休的待遇不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干部待遇终身制
撤职就是对有违法、违纪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期届满或者正常卸任之前,撤销(解除)其所任职务,以对其行为予以惩戒,严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由其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把握地方人大常委会撤职的内涵,要注意与以下几种解职行为相区别:一是与“免职”的区别。人大常委会既有撤职权,也有免职权,但撤职与免职不同。撤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表明被撤职人员有过错,如违反纪律、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有违法犯罪行为等。免职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可以适用于包括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当然,在某些情况,免职也适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相比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度要轻一些,或者是其行为的性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现在已不适于继续任职而先行免职。撤职与免职在性质上不同,在程序上也有所区别。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的程序一般是:(1)免职案由提请任职的“一府两院”正职领导人员提出;(2)免职案中一般只需简单说明免职理由;(3)常委会对免职案进行审议后即予表决。撤职具有惩戒性,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因此,除提请任职的“一府两院”首长有权提出撤职案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提出撤职案。撤职的启动程序并不仅限于提请任职的机关,还可以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同样,因撤职具有惩戒性,因此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必要时还应对撤职案所指控的行为是否属实进行』调查,所以,监督法规定可以就撤职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相比而言,免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程序则简单一路。二是人大常委会决定撤职与公务员纪律处分中“撤职”的区别。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人员。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其中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一般由公务员所任职务的任免机关批准。人大常委会决定撤职与纪律处分中的撤职相比,后果都是解除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其区别在于:撤职处分属于纪律监督,是按纪律处分的条件和标准对违纪人员给予的处理,被处分人员有权申诉和申请复议。人大常委会决定撤职体现人大常委会对所决定任命公务员的政治监督,包含了对公务员的纪律监督,但不限于纪律监督,还包括对公务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在程序上,不存在被撤职人员进行申诉和申请复议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员,也存在依法给予撤职纪律处分的问题。如遇此类情况应如何办理呢?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公务员,其职务的解除权属于人大常委会,但是,如果撤职处分由人大常委会作出,与人大常委会的性质不符,因为它不是纪律处分机关;如果撤职处分直接由公务员所在机关作出,则与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相冲突。在实践中,通常采用的做法是:需要对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时,一般先提请人大常委会撤销或者免去其所任职务,然后再执行纪律处分。三是撤职与“罢免”的区别。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罢免与撤职在性质、作用等方面,比较类似。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行使部分国家权力。人大常委会的撤职权实际是人大罢免权的延伸。也正是如此,监督法对撤职案的提出、处理和审议等程序的规定,参考了地方组织法关于罢免的规定。其不同点在于两者行使的主体不同,罢免权由代表大会行使,撤职权由常委会行使。也正是行使主体的不同,带来了范围的不同,罢免对象包括“一府两院”正职领导人员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
免职是一种正常的人事任免行为,可能因为工作安排,个人原因实现的职位调整。撤职属于行政处分,具有惩罚性,因为行为人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因此给与的一种惩戒措施。
公务员的处分:免职、撤职、降职、辞职、开除。区别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