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在旧货市场购得二手自行车一辆,后李某找到陈某称,该自行车是自己前几个月刚丢失的,并且还在公安局备了案,故要求陈某归还。陈某辩称,该自行车是自己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对于是否是赃物根本不知情,故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因新出台的物权法对于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盗窃物,如适用善意取得容易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同时助长盗窃行为的多发,加上对于被盗财物,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如规定适用善意取得,则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法范畴内盗窃物应作为普通的一般商品,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主要原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交换安全、有效地进行。尽管盗窃物在脱离原所有人的占有时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真实意思,但在其进入流通领域后,在复杂的商品交换中,要求购买人从众多商品中区分出盗窃物,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此情形下的善意买受人,如果不予保护,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