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多长时间以内算工伤

2024-12-22 23:24:41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没有明确规定的时间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详情如下: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⑴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证据的调查核实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⑶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⑷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⑸.举证责任: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扩展资料: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1953年1月2口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工伤

回答2:

1、 这个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比较硬性的规定,一般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和时间的合理性来确定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参考资料:工伤_百度百科  工伤保险条例(法律名称)_百度百科

回答3:

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按照自己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例如你平常下班直接回家,用时30分钟,某天下班途中中途买东西,回到家用时50分钟,30分钟与50分钟都算下班途中。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有法官表示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因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拓展资料】

关于认定为工伤与不认定为工伤的两个例子

事件1:提前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受害人公司提出,陈中英(受害人)是提前下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下班途中,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本人承担。

法院认为,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约束、处罚,但这种行为并不影响当事人实质下班的性质,不应影响当事人申请认定工伤的资格,否则这种轻微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险资格的严重后果不够合理,也有违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

本案中,陈中英提前10分钟下班,于2014年3月18日23时20分左右骑行自行车行至建湖县庆丰镇双胜桥桥面时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且有建湖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建公交认字[2014]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中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视为陈中英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事件2:员工深夜提前下班遇车祸身亡,不算工伤

东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工伤认定之“上下班途中”的判断,除要考量职工是否在上下班之合理路途中外,还需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缺乏公平。故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时间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

本案证据显示,食品公司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只要有人接班则可提早下班;董浩宇(受害人)在事发当天上中班,接其中班上夜班的是冯军(同事),而冯军在事发当天22时55分左右来到保安室上班时,并未见到董浩宇。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事发时间为22时25分,此时离接班的冯军到保安室尚有半个小时,无从谈起已完成交接班。

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董浩宇与同事已完成正常交接班或在已征得食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而提早下班,董浩宇提早下班应属擅自离岗行为,该行为不属于职工正常的上下班范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因此东莞社保局将案涉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参考资料:提前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员工深夜提前下班遇车祸身亡 算不算工伤?  广东一职工提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

回答4:

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时间,只要逻辑上是属于上下班的过程就可以。比如路线上属于往返于工作单位与居住地点内的正常往返时间。而且需要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法定依据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回答5: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部《工伤认定办法》没有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多长时间以内算工伤,但是,不是所有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属于工伤,只有员工本人不负责任或者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属于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有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应该自发生一个月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职工个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