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小杨夫妇在吴江购置了一套新房,满心欢喜地找装修公司进行装修,但是发现朝南客厅的空调外机无处摆放,经了解得知,小杨夫妇的502室和隔壁的501室是共用501室卧室外的一个设备阳台的,相邻的墙上已经预留了安装的小孔。但问题是隔壁501室已经在这个设备阳台上放置了2台空调外机,并且用金属栅栏围了起来,小杨夫妇多次找了501室的业主金先生协商,但都没有结果。于是,小杨夫妇就将金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为其安装空调腾出空间。金先生认为该设备平台是开发商卖给自己的,是他们专有的,而且多安装一个空调外机会影响他们的生活,拒绝了小杨夫妇的要求,并立即起诉开发商,要求确认其卧室南边的设备阳台归其所有,而不是公用部位。开发商认为,该设备阳台是501室、502室共用的部位。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测绘资料以及房产登记部门的意见,这个设备阳台不计入任何一户的面积。吴江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金先生的请求,确认该设备阳台系两户共有。在小杨夫妇和金先生的案件中,法院判决金先生腾出空间给小杨夫妇安装空调。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规定,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等结构部分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一方面,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文感谢吴江区人民法院王惠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