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财务来电询问,公司购买的中央空调是否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用户公司购买的中央空调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