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被告人翻供的情形,如何处理好被告人的翻供,不但考验公诉人的临场应变能力,也考验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办案的水平。 庭审翻供指的是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推翻了以前对于案件事实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供述,致使前后数次供述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针对公诉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翻供的疑难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一、重视被告人翻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为了减轻处罚或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顶替他人犯罪等原因极易推翻以前案件事实的供述。对此公诉人应当正视被告人翻供在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上的意义,公正审查和正确处理,不能将被告人的翻供看成是被告人不配合、不老实的表现,克服反感和抵触情绪,认真倾听被告人翻供的辩解和陈述,分析原因,研究对策,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二、做好出庭前准备。司法实践中以主要依靠言辞证据起诉的案件如职务犯罪、毒品犯罪、诈骗犯罪等翻供的较多,这些案件证据上往往是一对一的言辞证据,其它相关证据数量少,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一旦翻供,会对整个证据体系造成冲击,公诉人在庭上若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被动。一般来说,被告人在庭审时翻供,在审查起诉阶段多会提出,如果在审查起诉时我们没有采纳被告人提出的异议,必须做好庭前充分的准备工作。 三、具体情形具体处理。在庭审中对于被告人翻供公诉人应当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 (一)被告人翻供是因刑讯逼供或当庭供述与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出入较大、有新的事实、证据等,如果该言辞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及定罪量刑有一定的影响,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的职能,应当予以审查核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这时公诉人应当庭申请延期审理,庭后进行调查核实,如侦查人员确实采取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口供,应将被告人供述以非法证据从控诉证据中予以排除,不予采信;如发现对案件事实认定有新的证据,应变更起诉。 (二)被告人为了逃避或减轻法律处罚而翻供的,如果案件有其它证据,且这些证据的证明内容直接指向犯罪事实,则翻供基本上不会影响有罪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此情况,公诉人要利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其他事实证据之间的矛盾,利用被告人以往历次供述的一致性、稳定性与当庭翻供的突发性之间的矛盾,抓住细节、要害、常理进行反驳,指出被告人当庭供述的虚假性,有效指控犯罪。 (三)被告人对非主要事实的翻供,并非所有翻供都会影响对案情事实的认定,一般只对涉及犯罪构成要素的主要事实,如犯罪行为、危害结果、主观故意等的翻供,才会影响定罪;而对非主要事实如犯罪情节、手段、时间等,如果在翻供前后存在根本冲突,而又不能通过其他证据判断哪项供述更为可信的情况下,公诉人应当选取有利被告人的、可能导致较轻刑罚的供述,这不仅是贯彻“疑罪从无”和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需要,也是公诉证据标准的要求。 被告人翻供主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翻供情形较为复杂,庭审过程中需要公诉人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思维、灵活的应变能力,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