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合而离婚请问刚出生的孩子会判给谁

2024-12-12 08: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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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会判归你抚养。孩子在哺乳期内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婚姻法》第 36 条第3 款规定:“离婚后 ,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 , 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 , 夫妻离婚后 , 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 , 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了如下司法解释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 一般随母亲生活。
2、由父亲抚养的情形。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随父亲生活 :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 , 在此种情形下 , 为使子女不受母病的传染而健康成长 , 宜随父亲生活 , 由父亲抚养。所谓严重疾病 , 应理解为其病势之严重达到使母亲无力兼顾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程度。在此种情况下 , 子女应由父亲抚养 , 这对母方的疾病的治疗以及对子女的抚养成长 , 都较为有利。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 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母 亲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 , 这是违背《婚姻法》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 , 应当注意的是 : 父亲在提出子女随其生活的要求时 , 应举证证明母亲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具体事实。法院经查证属实后 , 才能作出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的裁决。
(3)因其他原因 , 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所谓其他原因 , 泛 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母亲生活实际或者工作实际中存在的 , 并经法院查明确定“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各种具体事实。此种事实的存在 , 是否令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 , 不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 而取决于法院对此种事实所形成的客观条件所作出的正确合法的判断。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
法院对父母双方的此种协议 , 应认真严肃地进行审查:
(1) 协议必须不违反《民法通则》第 50 条的规定。
(2) 父亲的抚养条件和抚养环境 , 必须是对抚养两周岁以下子女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法院经审查后 ,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协议 , 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