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小姐问:我父母生育了两个女儿。前几年,我姐姐远嫁苏州,我与丈夫也于去年完婚。为方便照顾父母的晚年生活,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我与丈夫约定让他到我家落户,俗称“招女婿”。但我丈夫的户口至今还没迁到我父母那里。现在户口迁出证明、迁入证明都办好了,派出所里说还要办个赡养协议公证,请问如何办理? 启东市公证处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为更好地解决你父母的养老问题,你们姐妹俩可以与你的父母订立一份赡养协议,明确各自的赡养义务和责任。在这个赡养协议中,你的父母是被赡养人,你们姐妹俩是赡养人。赡养协议公证就是公证处依法证明你们所签订的赡养协议是真实、合法的行为。 根据司法部《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第五条规定,申办赡养协议公证,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一)当事人(包括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二)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三)赡养协议;(四)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