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期间购房,分手后应当如何处理房屋权属

2024-11-24 0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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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隆律师时下房屋逐渐成为缔结婚姻的重要条件,当男女恋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均会考虑婚前买房,这也往往掺杂着父母的意见,但买房后又分手的状况屡见不鲜,而基于对法律的认识与理解的不同,而男女双方往往又没有书面约定,导致在法律实务中如何在分手后确定房屋权属容易产生不同意见,本人结合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对此类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一方全额出资1、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出资方独立拥有该房屋产权,属其个人财产。2、一方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 虽然出资系一方独立所为,但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出资方直接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双方分手时确定房屋的权属应当着重考虑出资方的出发点:若其出发点是基于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条件不成立时,赠与关系消灭;若其出发点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要求婚前购房的,其性质属于“彩礼”,若双方并未实际进行婚姻登记,彩礼应当返还;若其出发点仅仅是为了示爱,而非基于婚后共同居住需要或者当地彩礼的要求,则应当尊重契约自由精神,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3、一方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虽然出资系一方独立所为,但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了双方名下,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分手后对房屋权属的确定都类似于上一点谈到的三种情况。 (二)双方共同出资1、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此种情况特别需要考虑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为了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买房。若是,则可以按照共有关系进行处理,否则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的出资应当返还。2、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此种情况不论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还是为了共同投资房产,都应当按照共有关系处理,但应着重区分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三)父母出资对权属的影响 笔者认为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需要着重查明实际的出资人是否有父母以及父母出资的具体方式,因为父母的出资对案件应当有重大影响,若实际出资系有父母参与,则其为了子女结婚而购房的意思表示非常明显,此点将直接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