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正常情况下,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但特殊行业的,经批准后可以执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等办法,经批准后的,可以超过四十四小时。相关条款如下: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