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预售合同,购买人拥有的也是一种期待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所以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付款金额等诸多条款都要按交房时的具体情况具实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故应以最终结算的发票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开发商应对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的差异情况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