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1年扣除1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沈某通过熟人花11.5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该车在当地市场的新车购置价为12万元,如果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根据上述规定,其可以采用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1)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沈某所购置的轿车新车购置价为12万元,但其系通过熟人买车价格优惠为11.5万元,如果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则保险金额应为12万元,而不是11.5万元。 (2)以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由于沈某购车实际花费11.5万元,则保险金额应为11.5万元,而不是该车新车购置价12万元。 (3)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沈某认为给其轿车投保10万元即可,经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这是允许的;但如果沈某认为多投保,出险时可多获赔偿,便与保险公司协商为该车投保14万元,因沈某的投保金额超过了该车的新车购置价12万元,保险公司将不会同意该保险金额。即使沈某按14万元投了保,出险后,保险公司对其超出该车新车购置价的部分,也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不同的确定方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付情况下面将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