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