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如下:
1、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3、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4、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扩展资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 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 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参考资料长葛市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方法如下:
1、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3、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4、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扩展资料:
1、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长葛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案情简介:小王工作后谈了位女朋友,双方感情甚好,准备明年五一结婚,为筹备婚房,小王多方看房。后经中介介绍,看中了市区一套小户型、低总价、精装修的房子,性价比较高。房东称可以随时交房,但急需用钱,希望小王能一次性付款。小王经再三比较,觉得这套房子比较划算,遂向亲朋借款,筹齐了房款交付给卖家,入住了房屋,且与卖家一起去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申请手续。就在小王憧憬着将来的幸福生活的时候,接到了房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的通知。原来,因卖家在外欠款,在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房子被执行法院查封,导致交易中心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小王一下慌了神,遂向本所律师咨询如何处理。律师解答:小王所遇到的情况,属于比较典型的交易过户前房屋被查封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情况。对于该种情况,如果买方即小王符合异议申请的条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停止对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然后与卖家再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小王已经实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房屋,并与卖方一起办理了交易过户申请手续,只是因执行法院的查封导致未能过户,小王对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因此,小王可以提出查封异议申请,要求法院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小王接受了本所律师的建议,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查封异议申请,经审查,法院接受了小王的申请,解除了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小王最终顺利拿到了梦寐以求的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