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被省高院驳回后如何申诉?

2024-12-13 0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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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是相关当事人直接向最高院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是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由最高院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扩展资料

再审注意事项

1、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原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不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再审



回答2:

再审申请时效问题 1975年伤者因交通事故肇事方故意中断治疗,事故责任划分错误,处理不公,伤者经十多年上访,1987年区法院按省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重新划分责任,却未按第十六条的内容给伤者做伤残鉴定,后伤者以要求作伤残鉴定处理不公继续上访,2009年市中院立案复查是否再审,后按再审条理第181条以第191条之规定,维持原判,不予再审.2010年,伤者以1987年区法院按省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重新划分责任,却未按第十六条的内容给伤者做伤残鉴定违反法律程序,处理不公,2009年市中院按再审条理第181条以第191条之规定,维持原判,使用法律前后不一,应按再审条理第191条之规定进行再审,撤消区法院、市中院判决,2010年省高院以超出诉讼时效维持原判,不予再审。

回答3: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再审维持原判后,当事人就不能再次申请再审。也就是说这时制度内的救济措施已经竭尽,但是可以寻求一些制度外的救济,比如说向法院、检察院或者人大、政协等的申诉或者信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