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6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您企业如一次性取得三年房屋租金收入,且租赁期限跨年度,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分年度确认收入。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租金的,其营业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