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一般以拿到新房钥匙为准),不管是否入住都需要缴纳物业费(除非物业没有履行物业职责)。
《物业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只要购房者与开发商办理了交房手续、拿到钥匙,就已经成为了业主,就要开始交物业费。业主虽然没有居住,但房屋所在公共区域的维护、清扫等费用依然存在,而物业费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各住宅物业费用都要根据标准来收取,不得高于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物业管理费是用于整个小区维护保养、维持小区正常持续运行所必需的费用,并非物业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如果一个或几个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费入不敷出,物业公司因缺乏资金对小区的维护管理将难以为继,导致全体业主的利益受损。
拓展资料
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情况:
①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③ 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④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⑤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房子还没有入住,需要交物业费吗?内行人说出原因,别被坑了还不懂
我购房后一直未装修入住,物业管理费应不应该全额交纳?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开发商指定的,并且小区内的绿化带及相关设施还没完全建好,物业收费标准是统一由物价局核定的,而物价局是根据小区内有绿化等相关设施来定价的,物业管理公司说责任在开发商,他们没建好相关设施与物业费的收取无关。另外,我的按揭还未办理好,算不算交房了?物业管理费从何时开始收取?分析:1、物业管理费从何时开始收取?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房屋交付,一般是指开发商将房屋钥匙交给购房者,与买受人是否办理完按揭无关。但如果购房人在购房时,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对物业管理费计取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有的开发商在卖房时承诺免第一年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根据上述规定,物业交付购房人使用前或因开发商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在购房人入住房屋之前的物业管理属于前期物业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由建设单位选聘。选聘的方式包括:住宅物业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物业费的交纳,是业主根据其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应履行的义务。业主只能以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或自己未享受到物业管理服务为抗辩理由,而不交或少交物业管理费。绿化带及相关设施的建设是开发商的义务,这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物业买卖合同调整的内容,绿化带和相关设施未建好,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物业买卖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据分别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购买人与开发商之间的物业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不能以一个合同的内容约束另一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业主不能让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开发商未建好绿化带和相关设施的责任,即业主不能以绿化带和相关设施未建好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之一,该项义务的履行以交房为起始点,只要开发商向业主交付了房屋钥匙,即履行了交房义务,业主即应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工作针对的是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管理,而不针对业主的专用部位,业主对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因此即使业主未入住,但其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得到了维护,业主仍需支付此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