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和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在理论、法律法规、体制和监督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理论层面 无论是国有资产职能还是产权理论,都赋予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这也是目前管理层追求的主要目标。但国有资产还具有其他基本的社会职能,如,提供公益产品或服务、弥补市场失灵、缩小区域或阶层间差距,这些方面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主要原因在于,这些社会职能的发挥需要统筹国家经济总量并统盘运营。在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既实现资产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又要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面临着较为尖锐的冲突。 法律法规建设层面 从2003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到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逐步向健全的法制管理过渡。但以上法律法规仅是围绕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层面,对其他类别的国有资产没有涉及。 体制层面 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国资委管理,其中金融性国有资产属于财政部管理;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属于财政部管理;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土、水、林、矿等)。虽然部门相互之间可以互相制约,但不利于统筹考虑国有资产运营,也造成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法规建设“政”出多门。设想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全部国有资产投入、运营、处置,又不易监管、缺乏制衡,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监督层面 现行的监督是垂直的线式监督,如果最底层监督链“断裂”,上级的监督效果会大打折扣。同时,监督“对象”缺乏公开透明机制,致使各层监督主体“无的放矢”。 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国有资产法》虽早已筹备起草,但迟迟未能出台。应加快研究出台《国有资产法》,然后由各主管部门研究分管领域的国资管理法规,并最终汇总整合,“求大同存小异”,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制度的统一“出口”。 理顺体制架构。应由某国家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掌管全部国有资产,并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要和具体形势,提出国有资产的“收、放”方向,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关系,对国有资产运营出台一系列指导性规定,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能。目前的各国有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则可根据本行业需求提出行业内国有资产投入方向,由统一掌管国有资产的国家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并安排投入后,交由国资委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出台行业指导性意见。 借鉴国外反托拉斯拆分模式。对于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企业运营管理应避免“统收统放”模式,而应细分行业运作模式、细化具体运营环节、逐步放开竞争性环节引入民间资本、打破行业垄断。借鉴国外反托拉斯拆分模式。研究探索把开采环节收归国有,下放生产加工环节并引入民间资本等。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开机制。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登记、运营、评估、变更、核销等系列环节的公开机制,逐步放宽公开内容和范围。 (作者单位:河北省廊坊市财政局企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