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货物订购合同,合同第第三条:订金一万元正(以乙方实收金额为准)。收款收据为:“兹收到甲XX货物订购合同定金现金人民币十万元整”,收款人:乙(签名)。现乙长时间未执行合同义务,问甲是否能向乙要求返还二十万元?注:出现合同条款与收据“订金”与“定金”差异的说明:合同条款由甲、乙双方事先协商一致,但对“订金”与“定金”的书面含义均不够了解,且对金额也未最终确定,暂定为一万元。在甲方确认“定金”含义及甲、乙双方确认订金(定金)金额为十万元后,甲在打印合同时未注意、未进行对原先拟定的合同底稿订金条款进行更正,致出现不同。合同条款及定金收据由甲方打印,且打印在同一张纸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