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事业单位自身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合法利益免受损害,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合法解散的事业单位不再承担依法不应当再承担的责任当某事业 单位实际上已经解散,但未经核准注销登记之前, 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其存在。该事业单位仍然要履行有关义务, 承担有关责任,如缴纳有关费用等。只有经核准注销登记后, 才表明在法律上确认了其主体的消失,并不再履行有关义务, 也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二)保护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免受损害。 任何事业单位法人都不是孤立地存在, 而是必然与社会有关方面发生这样、那样的联系。 当一个事业单位法人事实上已不存在,但由于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在法律上仍然存在时,就很可能给社会有关方面造成损害。 如某事业单位因管理不善、资不抵债, 已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举办单位已作出将其解散的决定, 但没有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不法分子就可能利用其未收缴的尚具法律效力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作为合法手段, 与另一法人签订经济合同;由于已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合同不能兑现,使合同另一方受到经济损失。 (三)保护国有资产和债权人利益按照《条例》的规定, 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 必须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对其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使资产和债权债务得到相应处理。 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和被非法侵占, 也有利于保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