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一个远房亲戚在农村生活。她老公早年因病去世,她带着一个孩子,现在还一个人过。他丈夫有一个弟弟,也已成家立业,平时两家关系也不怎么好。去年,他婆婆去世了(公公也早已过世),留下四间房子和三万块钱,因分割遗产,她与丈夫的弟弟发生了矛盾。其丈夫的弟弟认为我这位远房亲戚不是他们家的血脉,无权继承他们家的财产。最后,他只给了她和孩子几担粮食。由于她家没有男人,生活较因难,现在婆婆去世得不到家财,更使她的生活难以为系。她向我们家苦诉,她这些年精心侍候婆婆,在她死后却分不到家财,心里非常难过,而且没有经济来源,她都不知今后该怎么办?!我想问问律师,像她这种情况,能继承她婆婆的财产吗?答: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儿媳与女婿均不能作为公、婆、岳父、岳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丧偶儿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与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的义务,则她(他)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具有与其他的继承人同样的继承地位。 2、丈夫或妻子死后,儿媳或女婿只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资助或照顾,则不应列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3、丈夫或妻子死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再婚离开,离开后没有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如果丈夫去世后,尽到了赡养公婆的义务,儿媳就成了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与其他子女均分财产。